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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程度的主观过失会触发此罪的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来源:广西南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本文针对“何种程度的主观过失会触发此罪的成立条件”这一问题,以刑法为视角,对过失犯罪中的主观过失程度进行详细解析。通过阐述过失犯罪的概念、类型以及过失程度的判断标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过失犯罪中主观过失需达到“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程度,方能构成犯罪。

何种程度的主观过失会触发此罪的成立条件?

1. 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类型: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或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认识状态,即其主观上并无预见的可能性,但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特定条件,其本应能够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的表现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3.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轻信凭借自己的能力、条件或者其他因素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尽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但在主观上却低估了风险,过高估计了自己的控制能力,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过失在主观上的表现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对具体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的主观过失程度也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犯罪中如何判断过失的存在及程度。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的行为如何追究刑责?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失职或过失是否直接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该事故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1. 主体认定:责任主体通常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这些人员有明确的法定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未履行这些职责即构成违法。

2. 行为认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忽视安全规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未提供安全培训、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

3. 结果与因果关系: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证明事故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如果相关责任人履行了其职责,事故本可以避免或者减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在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四条中规定了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的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包括行政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还将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以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刑法规定,主观过失触发犯罪成立条件的程度需达到“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存在认知上的欠缺或误判,且这种欠缺或误判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将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过失的程度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而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行事,避免因主观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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